外国收养组织是儿童回归家庭的纽带和桥梁,是保护被收养儿童权益的重要实践者。
截至2005年9月30日,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6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57个。
2003年2月,中国收养中心发布了对外国收养组织实施评估制度的通告,目的是维护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涉外收养工作,保障涉外收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评估制度主要包括《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的暂行规定和要求》。中国收养中心已按照评估制度的要求,对外国收养组织进行了2003和2004年度工作评估。对评估有问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已对其提出了改进意见;对评估不合格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已终止与其合作。
我们希望,收养组织忠实履行跨国收养的根本宗旨,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跨国收养中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