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座谈会召开 曲淑辉组长出席并讲话
发布时间:2010-12-20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

12月7日上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座谈会在中国收养中心召开,专题研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民政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曲淑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建军、副巡视员吴明、社会事务司副司长陈光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巡视员赵晖,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委司局、处室领导,著名收养法学专家杨大文、夏吟兰、刘继同、佟丽华、张文娟,中国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副主任褚晓瑛、副主任甘薇薇,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贵州等地方民政厅局有关处室处长和收养中心主任等共计35人。座谈会由中国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主持。

会上,张世峰主任首先就《登记办法》的修订情况及国内收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说明。张主任指出,多年实践反映出《登记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制约了工作的发展。受民政部委托,中国收养中心积极从事收养法规修订工作,在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事务司的支持下,通过深入10省市调研、进行理论研究、3次出访欧美收养国以及与外国政府部门及收养机构进行会谈,积极了解其他国家国内收养现状和做法,几易其稿,起草了《登记条例》草案、《家庭评估办法》等材料。起草的《登记条例》稿,主要探讨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依法安置弃婴、根除私自收养的问题;二是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及收养后跟踪回访制度,有效保护儿童权益;三是华侨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四是《登记办法》在立法形式上不符合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要求的问题。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登记条例》和《家庭评估办法》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从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登记条例》很有必要。《登记条例》全面体现了儿童利益最佳原则,立意清晰,内容完整,规范具体。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和跟踪回访符合国际化大趋势,是一个发展方向,应当尽快确立制度,统一规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委司局、处室领导还结合各自部门职责对《登记条例》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曲淑辉组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次座谈会开的很好,很有成效。曲组长强调,目前《登记办法》修订条件基本成熟。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登记办法》必须从内容和形式上进行整体修订。民政部高度重视《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将其列入了2010年民政部立法规划和立法研究重点课题。中国收养中心为法规修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形成了提交会议的《登记条例》等文稿。曲组长要求,对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政策法规司也要进行操作层面的研究。

曲组长强调,《登记办法》的修订要始终贯彻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是中国在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次的讲话和批示中都非常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通篇都体现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曲组长指出,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收养法制度一种核心的价值取向,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收养立法广泛采纳。因此,要把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作为修订《登记办法》的指导原则,并贯彻始终,要在指导思想、程序的设定、内容的规范以及处理儿童与成人利益冲突上都要体现和优先适用该原则。

曲组长强调,《登记办法》修订应该重点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私自收养问题。这是目前收养工作实践和孤残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私自收养对正常履行国家、政府职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危害性都非常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改。这次通过法规修订,一定要把私自收养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好。二是收养家庭评估问题。开展评估利大于弊,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我们政府部门履行好职责,更有利于我们孤残儿童被收养后的基本权益保障。三是华侨收养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冲突问题,《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缔约国华侨收养适用国际公约是很明确的。四是法规修订问题。对座谈会上有关部委、专家学者和基层民政部门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具体章节的写法等修订实际问题都要予以充分考虑、妥善解决。

曲组长指出,《登记办法》修订过程中还要妥善处理好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与客观实际的关系。最后,曲组长勉励大家继续努力工作,加快修订进度,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会上,中国收养中心各部室主任及部分工作人员也列席旁听了会议,接受了一次精彩、生动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