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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申请文件
(一)应提交的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护照复印件; 10、免冠照片各两张(两寸)及家庭生活照片六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并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文件(不含第五项)外,同时还应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应提交文件的内容要求 1、跨国收养申请书 ⑴跨国收养申请书应由收养申请人亲自撰写,不可由他人代写或收养组织格式化填写。 ⑵跨国收养申请书由收养申请人亲笔签名。 ⑶跨国收养申请书包括如下内容:收养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及国籍;申请收养的理由;欲收养中国儿童的明确愿望及要求;收养申请人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的声明;收养申请人保证被收养儿童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以及保证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的声明。
2、出生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出生地户籍管理或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复制件(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无上述机构出具出生证明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的原始出生证明复制件。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收养申请人应提供其结婚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出具单身证明。未婚的,应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应出具末次婚姻的离婚证明;丧偶的,应出具配偶的死亡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⑴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雇主或受聘机构出具的职业证明。职业证明包括如下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职业、职务、被雇用期限、年收入及继续被雇佣的前景等情况(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收养申请人本人是雇主或是自由职业者的,应提供由有执照的会计师出具职业及年收入证明;收养申请人本人是会计师的,应提供由其他有执照的会计师出具的职业及年收入证明。 ⑶收养申请人无职业的,应提供无职业声明。内容包括:现在的生活经济来源、是否计划参加工作等情况。 ⑷收养申请人已退休的,应提供退休声明。内容包括:退休时间、退休前年收入、退休后是否有收入、收入状况等。 ⑸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应按《附表一》填写(收养申请人的年收入应与职业证明一致,不一致的,应予以专门说明)。 ⑹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中的货币单位均以收养申请人所在国本国货币结算。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有执照的医生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收养申请身体人健康检查证明请按照《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格式要求填写。填写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字迹要清晰工整。字迹潦草不能辨认的,视为未提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⑶ 收养申请人长期服用某种药物,应注明该药物的名称、用途。
⑷ 收养申请人曾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做过手术,应由有执照的医生专门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患者何时患病/或做过手术、患何种疾病/或做过何种手术、疾病治疗过程及结果/或手术结果、患者是否痊愈、患者是否还需服药控制病情等情况,并做出是否适合抚养孩子的结论。
⑸ 单身收养申请人有异性同居伙伴的,应提供其异性同居伙伴的身体健康证明。
⑹ 收养申请人的体检报告自体检之日起(以检查日期为准),至中国收养中心接收收养申请文件登记之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警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并由有资格的官员亲笔签字(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收养申请人在近五年内曾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分别提供曾居住地国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⑶ 单身收养申请人有异性同居伙伴的,应提供其异性同居伙伴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⑷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至中国收养中心接收收养申请文件登记之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7、收养申请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⑴收养申请人应提供其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同意其来华收养子女的有效批准书。 ⑵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收养申请人可提供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同意其来华收养子女的有效批准书。
8、照片 两寸免冠照片应放在标准的护照照片袋中,不要装订或粘贴。家庭生活照片可贴在与文件规格一致的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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