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准则将有助于通过加强寄养照管机构和寄养家庭的力量,来保护置于他们的照管之下的儿童的健康、安全、种族继承和尊严,以减少在家庭之外安置儿童的危险。
对那些需要临时照管的孩子来说,家庭寄养照管,被认为是限制最少,能教养孩子的一种家庭之外安置方式。
释 义
1、寄养家庭照管:即一种可选择的家庭照管。为满足孩子的特殊需要,照管时期的长短也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它可以是收养前的照管;周末照管;假日照管;对残疾儿童的临时照管,在一个家庭中对一批儿童的照管或是对一名不能被收养的儿童的长期照管。
2、寄养家庭:是由权威当局批准的成年人,向那些放在他们家里的儿童提供临时的教养和感情上的帮助。这些有计划的,有目的服务,旨在帮助最终解决孩子的长期生活问题。
3、亲生父母:是指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双方,或单独生活的母亲或父亲。
4、支援组:它同寄养照管者和寄养家庭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合作关系。它包括像心理学、社会工作、健康、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如果这种服务行之有效,那么这个多功能的支援队会为每一名儿童制定一项监控计划。
第1条 亲生父母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第1款
1、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
亲生父母享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有权被通知享受和运用这些权利。而同时,他们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
2、计划和参与对孩子的安置
亲生父母应:
(1)有计划照管孩子的责任;
(2)有权作为一名成员参加支援组;
(3 )有义务实践同孩子、社会服务机构、寄养家庭和支援组许下的诺言;
(4)有权接受忠告和被指导使用有利于使孩子回来的手段;
3、背景材料
亲生父母必须提供有关他们自己和孩子的背景、病历及发育状况的材料;
4、团聚
亲生父母有权让孩子从被安置的地方回来:
(1)假如一旦他们的家庭情况恢复正常;
(2)如果这种安置是照他们的要求来做的;
5、重大事件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知道这孩子的生活中发生的任何重大事件或进展。
6、宗教与种族文化教育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表明他们希望为孩子选择的宗教、语言、种族文化教育。
7、申诉
孩子的出生家庭有权通过已建立的申诉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想法、感情和信仰而不受到惩罚。
8、父母权利的终止
只有对亲生父母继续参与孩子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之后,才能确定是否终止父母的权利。
第2条 处于寄养照管之下的儿童
“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第1款
1、参与照管计划
在安置工作开始发生任何变化或被定案之前,都要按适合有关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方式同该儿童商量。
2、同出生家庭的联系
寄养家庭照管的孩子将保持同其出生家庭成员的联系,除非另有表示。
3、儿童在发育中的需要
寄养家庭要向孩子提供:
(1)日常的预防、急诊、牙齿保健及营养平衡的饭菜;
(2)合身、干净、适合季节、年龄、性别、活动和个人需要的衣服;
(3)根据孩子的能力和该国的规定,对孩子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
(4)根据出生家庭的愿望,尽量帮着满足孩子精神上的需要;
(5)对孩子的心理、情绪有帮助作用的服务手段,特别发展孩子在健康的性行为方面处理问题的能力。
(6)向孩子提供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机会。
4、儿童调查报告
寄养家庭的照管,对一名儿童来讲是一项针对个人的照管计划。该计划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对儿童心理、社会、医疗、法律状况及其亲生父母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
儿童的调查报告,必须由主管当局或机构的专业工作者(或是由在合格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
该报告将:
(1)为孩子找到未来合适的寄养父母,并为帮他们做出决定打下基础;
(2)在适当的时候,帮孩子了解其亲生父母的情况;
(3)帮助寄养父母了解孩子的情况及其有关资料,如种族、社会、文化和宗教的教养问题。
该儿童调查报告,要详细地提供在本准则第五部分中所要求的材料。
5、双胞胎和兄弟姐妹的安置
在安置寄养时,不要把双胞胎或兄弟姐妹分开,特殊情况的例外。如因某种原因,他们已经被分开,要安排他们保持联系。
6、安置前的准备工作
当为孩子,特别是为那些大龄孩子寻找合适的寄养家庭照管时,为了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为孩子做些适当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1)向孩子提供建议,帮助孩子理解寄养家庭照管的含义;
(2 )通过会面、访问、图片、录相和信件等,对未来的寄养父母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作适当的介绍。
7、儿童的生活日志
儿童有权获得自己的生活背景。如有可能,应为被安置的孩子准备一本生活记录簿,以多种形式记录下孩子的身世背景以及其他与此孩子有关的情况,此材料,要随同孩子在一起。
8、娱乐和社会活动
玩耍和庆祝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是孩子发育成长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鼓励。
9、为独立生活做准备
生活在寄养照管中的孩子,为了以后创造丰富多彩的生活有权被鼓励获得适当技能。
10、寻根
儿童有权知道自己的身份,特别是有关自己父母的身份。主管当局和机构要保证落实这一权利,并为有关各方在调查孩子的出身问题时,提供心理与社会方面的服务。
第3条 寄养家庭
1、批准
未来的寄养家庭必须由主管当局和(或者)寄养照管机构负责批准。
2、家庭调查报告
寄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由专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专业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他们的年龄、收人、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身体状况或残疾状况,寄养照管动机和能力,童年时代的经历、教养、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虐待儿童的记录。
(2)家庭调查报告要写得详细,至少就像第3章第6部分中所提供的材料那样。
3、权利
寄养家庭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有被首先当作家庭,其次当作服务的提供者的权利,有权被告知并享受这些权利。
4、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在接受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寄养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寄养家庭和主管当局或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5、安置协议
寄养家庭在安置每个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安置协议。
6、儿童的资料
寄养家庭将从主管当局或机构那里获得有关孩子心理、情绪和身体及其家庭的资料。
7、紧急安置
寄养家庭接受紧急安置时,必须同主管当局或机构签定书面协议,在安置后的指定时间内,提供所有必要和正规的文件。
8、参与案例计划
寄养家庭,要参与为每个在照管中的孩子制定书面计划的工作。要定期地对该计划进行审查,指导孩子同自己的家庭团聚或是做长期的打算。
9、共享儿童的资料
为了向每名儿童提供服务,寄养家庭要同主管当局或机构的代表进行合作。鼓励他们分享有关儿童的进展和问题的资料。
10、寄养家庭同出生家庭之间的关系
根据案例计划以及同主管当局或机构之间的合作,寄养家庭要为孩子同其出生家庭的通信联系提供方便。
11、出走或受伤
在孩子受伤或出走的情况下,寄养家庭必须立即向有关当局或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4条 主管当局和机构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5条
1、委任
寄养安排,只能由政府寄养照管当局,或被承认的或被委任的机构进行。
2、纲领与程序指南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保留、修订和使用一份书面的政策和程序手册。
3、使孩子留在自己出生家中的各种选择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彻底了解清楚、让孩子留在自己出生家中的所有办法都考虑到了,寄养照管是照管这孩子的最好选择。
4、对儿童的调查
在安置工作之前,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准备一份包括儿童的状况和需要的综合性材料,就像第五部分中的材料那样。
5、寻找、批准寄养家庭和准备家庭调查报告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寻找、审查、指导和训练寄养家庭。批准寄养家庭要照已确立的程序去办理。一份寄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由主管 当局或机构按第六部分中的要求予以准备。
6、为家庭配孩子
主管当局和机构将制定一项制度:
(1)评估儿童与寄养家庭的需要;
(2 )要使孩子的需要与寄养家庭的能力和财力相称;
(3)为孩子和寄养家庭做安置的准备工作。
7、支援组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利用支援组的服务来保证对安置目标的完成。
8 、培训和工作量
寄养照管工作者和家庭服务工作者,应是合格的、受过训练的、有能力的人员,他们要继续接受主管当局对他们的培训和监督。工作人员办案量的大小,要以为满足对每个孩子的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和支援的水平而定。
9、寄养照管协议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一项寄养照管协议,作为对接受安置的一种要求,将要求寄养家庭会签。本协议将包括寄养家庭、出生家庭、主管当局或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0、安置的限制
主管当局或机构,对一次在一个寄养家庭安置孩子的数量将予以限制。双胞胎和兄弟姐妹应安置在一个寄养家庭之中。
11、安置协议
主管当局和机构,将制定一项有关在寄养家庭中安置每一名儿童的协议,并要求寄养家庭予以会签。本协议将包括本案工作者进行监督访问的次数,和对规定的有关儿童福利和进展情况报告的递送。
12、保持家庭联系
主管当局或机构,只要有可能和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都要帮助孩子同自己的出生家庭建立联系。
13、长期的打算
主管当局或机构,在安置孩子开始后不久,要着手制定一项长期的计划。
14、寄养儿童的出走、被忽视和受虐待
一旦得到寄养儿童被寄养家庭忽视和虐待或已经出走的消息后,按现政府的规定和机构的章程,对此事立即进行调查。
15、定期的相互复查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同寄养家庭制定一项定期的相互核查的措施。这种核查,要对寄养家庭照管孩子的力量与需要,以及寄养家庭同主管当局或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
16、承认寄养家庭的贡献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一项政策来承认寄养家庭为孩子的福利所做的贡献。
17、寄养之家的关闭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为寄养之家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关闭制定书面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包括寄养家庭自愿撤销服务及其请求,并针对终结命令的程序进行复审。
18、保留档案记录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建立个人档案记录。这些记录,将是一份包括有关孩子及其出生家庭同寄养照管问题有关系的定期的叙事型报告。
第5条 儿童调查报告
对儿童的详细调查报告,应尽可能包括有关孩子的出身背景和需要的下列内容:
1、任何能证明身份的文件资料;
2、儿童的近照;
3、儿童的简历,包括:
(1)姓名,谁给起的名字;
(2)按年月顺序对儿童安置的详细记载、重新安置的理由和日期;
4、该儿童要求寄养家庭照管的明确理由及期限;
5、出生家庭的简况,包括:
(1)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家族的资料;
(2)家庭状况;
(3)种族背景及宗教;
(4)健康状况;
6、该儿童的身体、智力和情绪状况;
7、附上该儿童的病历和健康记录(包括住院治疗期间);
8、目前的周围环境,照管类型(同出生家庭、寄养之家、机构等在一起),关系、惯例,习惯和表现。尽量把这类材料包括在档案资料生活记录簿之中;
9、儿童的意见(需考虑其年龄和成熟程度);
10、尽量由受过多种训练的专业人员支援小组进行的评估,建议寄养的理由以及该家庭在满足这名儿童的需要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6条 寄养家庭调查报告
未来的寄养家庭应参加家庭调查报告的准备工作,报告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
1、能证明身份的必要证件,如结婚、离婚、出生证明等;
2、未来寄养家庭的简况,包括:
(1)他们自己的童年经历,成长情况和人际关系;
(2)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资料;
(3)寄养家庭中的孩子和其他亲戚对寄养照管计划的态度;
(4)未来寄养家庭对社会、人种、文化背景、语言和宗教的认同;
(5)刑事犯罪和虐待儿童的档案记录。
3、家庭近照;
4、未来寄养家庭成员的身体、智力、情绪及受教育的状况;
5、附上家庭成员的病历和健康记录;
6、职业与家庭财产;
7、居住情况及所在社区的环境;
8、寄养的动机;
9、要在一种充满慈爱以及精神和物质有保障的气氛中,向孩子提供教养和管理的能力;
10、来自亲戚、朋友及社区方面的证明材料和感情支持;
11、尽可能由受过多种专业训练的支持小组进行评估,说明:
(1)批准未来寄养父母的理由;
(2)他们希望寄养和有能力抚养的孩子的详细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接受兄弟姐妹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