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安置后报告?

发布时间:2005-11-8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

1、要求收养组织递交安置后报告是履行中国政府赋予中国收养中心职责的具体形式。
国务院法制办与民政部的法律解释中明确指出,中国收养中心在涉外收养活动中承担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被收养的我国儿童及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目前,中国收养中心将是否做好安置后报告工作,作为考核收养组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中国收养中心和收养组织继续合作的必要条件之一。

2、要求收养组织递交安置后报告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要措施。
  众所周知,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决定了儿童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均对保护儿童的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在所有的寄养和跨国收养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我们要求外国收养组织提交安置后报告,是落实“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要措施。外国收养组织在制作安置后报告的工作中,要委派社会工作者到收养家庭家访,这种家访、会谈的过程就是对收养家庭指导、帮助的过程;一方面可以了解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收养家庭出现的困难,给予帮助,使收养父母尽快与被收养儿童建立亲情,融为一体。

3、要求收养国收养组织递交安置后报告,是国际跨国收养领域中送养国一致的做法。
  据我们了解,韩国、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罗马尼亚、智利等送养国在儿童被跨国收养后,都要求收养国的收养人或通过收养组织提交被收养儿童的安置后报告,以便了解被收养儿童在收养家庭的融合情况和成长情况,跟踪时间最长的18年,最短的半年。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世界代表大会予以认可的《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规定,“一旦一名儿童被安置收养,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必须:(1)接受监督安置的任务;(2)在双方商定的时期内,向儿童出生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提供有关孩子发育情况的必要报告。”也就是说,在跨国收养安置过程中,国际通用的惯例是,即使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儿童离开出生国后,收养国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有义务提供孩子的生长发育情况报告。《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第20条规定,“中央机关应就收养程序和完成程序的措施经常互通信息,如果有适应期要求,还应就安置的进展情况互通信息。”中国已成为该公约的正式成员国,收存安置后报告是中国作为《海牙公约》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

4、要求收养组织递交安置后报告是帮助被收养儿童理解收养、认同收养的有效方式。
  跨国收养工作实践已经证明,只有被收养人正确理解收养、认同收养,才能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使他们健康成长。在帮助被收养儿童理解收养、认同收养上,收养档案、安置后报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