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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到一些收养组织的来信来电,询问收养家庭的申请文件已在中国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记,在等待收养过程中出现因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导致家中新增子女等情况时,“中心”将如何办理其申请文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中国的涉外收养工作法规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运作透明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大量外国收养人申请来华收养,“中心”接收的收养申请文件数量逐年增长。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弃孤儿童数量逐渐下降,国内收养量上升,涉外收养的儿童远远不能满足外国家庭的收养需求,外国家庭等待安置儿童的时间越来越长。收养家庭对此要有充分考虑。
二、收养人因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而自愿放弃或申请暂停从中国收养子女的,我们充分尊重收养人的个人意愿, “中心”允许其通过收养组织随时办理退文、暂停等手续。
三、收养人在等待收养过程中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子女,仍要求继续从中国收养子女的,应充分考虑抚育、照顾家中新增子女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努力为孩子营造最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1、收养家庭新增子女的时间,即生育子女时间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子女时间,与预从中国收养子女时间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2、继续符合“中心”对收养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3、收养人应通过收养组织将怀孕、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的情况及时告知“中心”,并在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后向“中心”提交有专业社会工作者评估的家庭情况补充报告(需经公、认证)。
四、收养组织应掌握此类收养人的家庭情况,及时、主动与“中心”进行信息沟通,共同确保被收养儿童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收养中心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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