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送养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规定要求收养国在一定的时期内提供安置后报告。中心将按照《海牙公约》的精神,继续坚持过去对安置后报告提出的要求,而且将更加重视收养后的跟踪工作和收养家庭递交安置后报告工作。
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海牙公约》也把“保证跨国收养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作为公约的宗旨。我们对外国收养组织提交安置后报告的要求,正是遵循这一根本宗旨做出的。能否自觉做好收养后跟踪服务工作,是判断收养组织能否把儿童利益放在首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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