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05-11-12
原文:
陆主任你好:
我是农村的,有一个男孩,可是我还想再收养一个女孩儿.因为我认为这样可让孩子有一个伴,你知道我们国家是让一对夫妻只生一个,我也不想再生了,我想要是能领养一个多好,说好听一点还可减少一点国家的一点负担.可是我看了一下法律,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所以我说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订得有点苛刻了,社会上有那么多的弃婴得不到家庭的温暖,法律又不允许有条件的家庭来扶养,(还不如超生呢,最多罚款,只要生下来就得让他活下去)这样的结果是超生的还超生,弃婴的还弃下去.如果我们的法律再宽一点,像我们这样不想再生的就可以去收养别人的,这不是让女婴也不再苦命了吗?(我看报到弃婴女的多)重男轻女是我们国家普遍的现象,但生男生女又不是人力所能谓,有的家生女孩儿多了不是送人就是遗弃.说到这儿我想提个意见,你比我们说话管点用,你是不是呼吁一下,用大家的力量,来让我们的法律更人性一点.
回复:
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之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因此,你们虽已有子女,但只要具备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仍可以收养上述儿童。建议你们向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咨询和联系收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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